(2017)闽01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秋榕、王莉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榕,王莉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秋榕,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吉诺福特4S店保安,住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莉萍,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住福州市台江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欧其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秋榕在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吉诺福特4S店保安岗亭上班时,发现被害人郑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五本牌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通知其妻子被告人王莉萍到现场将该车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2016年12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刘秋榕在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吉诺福特4S店保安岗亭上班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停车场的一辆心艺牌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通知其妻子被告人王莉萍到现场将该车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郑某、陈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刘秋榕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莉萍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郑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对被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作案地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郑某、陈某对被盗电动自行车、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的行为己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莉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秋榕、王莉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莉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刘秋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