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戈本刚申请执行马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本刚,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戈本刚,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勇,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州区。戈本刚申请执行马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租2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2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文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