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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贺石柱与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石柱,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25号原告:贺石柱,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刘文俊,男,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贺石柱与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贺石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石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贺石柱负担58元。代理审判员  周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苗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