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贺石柱与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石柱,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25号原告:贺石柱,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刘文俊,男,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贺石柱与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贺石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石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贺石柱负担58元。代理审判员 周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苗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