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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威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20号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被执行人赵威,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三西路峰威小区,身份证号码:232332197911160915。本院在执行赵威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威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通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孙 海审判员 :谢显才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钟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