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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立新诉敖秀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敖秀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76号原告:王立新,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46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67********。被告:敖秀霞,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一小后院地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207231963********。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敖秀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王立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立新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