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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增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李建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北门。法定代表人:付明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张庆民,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李建增,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平,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高 扬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贾兴乐函(2017)陕08民终619号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你院判决的李建增与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收取部门为相应的社保机构。你院在未查清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否可以由个人领取的情况下,判决由用人单位直接将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支付给赔偿李建增的依据是什么?二、你院认为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李建增自愿放弃“三金”待遇为由不给李建增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判决赔偿保险金。但李建增在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享受一份同样的社会保险需进一步商榷。三、原审庭审列写当事人诉讼地位混乱。特此函告。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