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传伟与刘海作、赵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伟,刘海作,赵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403号原告:李传伟,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电动车制造商,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特别授权),金乡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作(曾用名:刘建党),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金乡县商业厦职工,住金乡县。被告:赵普,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供水集团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李传伟与被告刘海作、赵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传伟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伟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李传伟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