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孙贝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孙贝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32号原告: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705号之一700室。负责人:王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仁,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孙贝贝,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孙贝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同被告孙贝贝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平审 判 员 陈婧怡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