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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广星与张立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星,张立平,张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2173号原告:刘广星,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立平,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张立波,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刘广星与被告张立平、张立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广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刘广星已预交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广星负担。审判员焦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紫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