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广星与张立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星,张立平,张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2173号原告:刘广星,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立平,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张立波,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刘广星与被告张立平、张立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广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刘广星已预交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广星负担。审判员焦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紫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