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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瑞金、罗宗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瑞金,罗宗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瑞金,男,1941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宗确,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再审申请人邓瑞金因与被申请人罗宗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8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瑞金申请再审称,原判以没有借条为由,不认定邓瑞金借款3000元给罗宗确,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判决。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邓瑞金主张其于2011年4月12日借款3000元给罗宗确,诉请法院判决罗宗确归还其借款,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罗宗确对其主张也予否认。原判驳回邓瑞金的诉讼请求正确。邓瑞金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瑞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甘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