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红旗与陈道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旗,陈道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09号原告:汪红旗,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陈道口(又名陈经纬),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汪红旗与被告陈道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告的原户籍已于2009年7月2日注销,现户籍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