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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衡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衡生,尹志会,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衡生,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尹志会,女,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衡生、尹志会、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