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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红石镇广赢彩钢经销部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红石镇广赢彩钢经销部,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997号原告:桦甸市红石镇广赢彩钢经销部。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刘桂彩,男,住桦甸市。被告: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海霞。原告桦甸市红石镇广赢彩钢经销部(以下简称广赢彩钢经销部)与被告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赢彩钢经销部的经营者刘桂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海木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赢彩钢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森海木业公司偿还欠材料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森海木业因扩建厂房,在我处赊购复合板及钢材等材料,总价值28260元。当时森海木业资金紧张,只支付给我8000元,约定剩余款项2014年10月末付清,但后来由于森海木业出现意外事件,森海木业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货款。经我多次索要,我同意给森海木业抹去260元零头。现森海木业还欠我2万元,森海木业为我出具了欠据。森海木业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森海木业未出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广赢彩钢经销部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0日,森海木业为广赢彩钢经销部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欠广赢彩钢材料款贰万元整(¥20000),欠款人张海霞,森海木业在“欠款人张海霞”下方盖章。本院认为,森海木业口头商定购买广赢彩钢经销部的复合板、钢材等材料,广赢彩钢经销部履行了交付复合板、钢材等材料的义务,森海木业为广赢彩钢经销部出具了欠据,故应认定广赢彩钢经销部与森海木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森海木业应承担向广赢彩钢经销部支付货款2万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红石镇广赢彩钢经销部货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被告桦甸市森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