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诉被告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199号原告:任XX,男。被告: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X勇。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任XX诉被告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聪明人民陪审员 杨开程人民陪审员 李景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