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红霞、王海成、王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霞,王海成,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24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徳镇徐堡村中二街2排3号。身份证号:410825197511181528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徳镇徐堡村人民路1排59号。身份证号:410825197409015013。被执行人王中,男,1964��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徳镇大善台村南二街5排5号。身份证号:410825196410125012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红霞、王海成、王中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经并经河南省温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李红霞向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十三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11.16‰。王海成、王中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合同逾期后,李红霞未履行合同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河南省温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红霞、王海成、王中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河南省温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温证执���第80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红霞、王海成、王中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河南省温县公证处(2016)温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