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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65刘成与李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倩,刘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倩,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登山,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倩因与被上诉人刘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倩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李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丽萍审 判 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