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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杜永贵与范广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贵,范广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31号原告:杜永贵,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世春,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广军,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齐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迎,该公司员工。原告杜永贵被告范广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永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贵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杜永贵承担。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路前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