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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02号自贡市房管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王超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居委会X组X栋丹桂雅苑店面二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权利人自行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等。附:(2017)川03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陈敏、兰凌联系电话0813-4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