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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骥彬与李龙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骥彬,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骥彬。委托代理人:曹善勤,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上诉人朱骥彬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7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应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舟山市,2016年6月起已经不在学校居住或学习,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龙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18日,被上诉人以《合伙做生意合同协议书》及收据证明等,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借款,诉讼至沈阳市沈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大学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