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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8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8681刘芮呈与连云港晨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芮呈,连云港晨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8681号之一原告:刘芮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晨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尹小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芮呈与被告连云港晨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芮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芮呈撤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明审 判 员  郭 敏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窦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