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楼。代表人:戴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南宁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禄辉,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东大街中地滨江国际第*幢**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郭永金,董事长。被执行人: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进出口资源加工区钦南区。法定代表人:陈克英。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东北角面积为128184.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桂72执48号执行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经过三次拍卖及一次变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出接受上述土地使用权抵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东北角面积为128184.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晓明审判员 姚中伟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