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毛仁端与被告刘和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仁端,刘和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24号原告:毛仁端,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刘和远,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毛仁端与被告刘和远合伙协议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仁端以已与被告刘和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原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仁端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毛仁端负担。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