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柳光县与柳旺、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光县,柳旺,王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701号原告:柳光县,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柳旺,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莹,女,汉族,1983年6月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柳光县诉被告柳旺、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柳旺、王莹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柳光县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庆云县庆丰路北侧(柳家村段)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光县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保全被告柳旺、王莹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原告柳光县的担保财产,即其自有的位于庆云县庆丰路北侧(柳家村段)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溪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荣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