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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刘华与陈小龙、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华,陈小龙,施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540号原告:陈刘华,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洁,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龙,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施金花,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刘华与被告陈小龙、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