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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建明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506号原告:高建明,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征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西侧中央商务区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建明与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公司)、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被告军通公司、富乐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军通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军通公司的住所地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富乐华公司与军通公司的住所地均系本院辖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且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