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冯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冯志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顺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546884(1-1)。法人代表人:王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志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上诉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开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宁楠楠附:(2017)皖12民终64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