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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包有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有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有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有强向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为清偿的款项47251元,案件受理费981元,由被告包有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书面告知我院,被执行人包有强已履行10000元,下余38232元仍未履行,被执行包有强因拒不履行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我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包有强将案件执行款38232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23元已由被执行人包有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