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565号原告:李建伟。被告: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岩。李建伟与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李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李建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泉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 淑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