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丁皓与毛同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皓,毛同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97号原告丁皓,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毛同兴(星),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丁皓与被告毛同兴(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皓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皓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