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鸿江与被申请人向芙蓉、向长甫、贺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江,向芙蓉,向长甫,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92号申请人:李鸿江,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向芙蓉,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向长甫,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贺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李鸿江与被申请人向芙蓉、向长甫、贺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向芙蓉、向长甫、贺兰银行存款118000元。2017年3月27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向芙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定期银行存款1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