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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万晓娟与被告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非法颁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娟,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岷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8行初60号原告万晓娟。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成都市岷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志萍,职务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收到原告万晓娟的行政起诉书。原告万晓娟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权0669534号、权0614569号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其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为:原告是双庆路45号院居民小组长,自原告当选以来,本小区因为被告非法颁证产生诸多纠纷。原告通过上访以及到成都市建设局、规划局等单位查询被告办理上述房产证的依据,均一无所获;原告对到被告处查询,答复为不知情。原告查询的资料显示,上述房屋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是第三人占用消防通道非法搭建的平房。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颁证,理应撤销。由于被告的非法行为导致小区纠纷不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整个小区的合法权益,导致矛盾不断扩大。遂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小区消防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利益,原告万晓娟不是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万晓娟的相邻权,即无证据证明原告万晓娟是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故原告万晓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其起诉,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万晓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思永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凤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