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善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善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善金,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善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善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善金酒后驾驶×××××号长安牌面包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第二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防震路交口向第一机动车道变道时,车辆前部与等灯放行的宋某驾驶的×××××号丰田牌小轿车右后部相撞,宋某车辆受到撞击后,其车辆前部又与前方王某驾驶的×××××号车辆左后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郑善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郑善金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善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善金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其已赔偿宋某、王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被告人郑善金向法庭出示了维修结算单及发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明其在案发后已赔偿相关损失的情况。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郑善金酒后驾驶×××××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第二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道与防震路交口附近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等待放行的宋某驾驶的×××××号丰田牌小型客运出租车右后部相撞,×××××号丰田牌小型客运出租车受到撞击后,又与前方等待放行的王某驾驶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宋某报警,郑善金亦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郑善金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郑善金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郑善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善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郑善金分别赔偿了宋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110接警单,证人宋某、王某证言,被告人郑善金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维修结算单及发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善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郑善金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善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郑善金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条件,依法从轻处罚。郑善金积极赔偿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郑善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善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善金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郑善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