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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式永、胡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式永,胡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式永,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胡素英,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653号王式永与胡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胡素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式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式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增 富审 判 员 纪 培 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钟 瑜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