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郭训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郭训连,张艳君,刘霞,陈大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775号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丙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法定代表人:郭训连,该公司经理。被告:郭训连,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张艳君,女,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刘霞,女,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陈大永,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荣和泰陶瓷有限公司、郭训连、张艳君、刘霞、陈大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