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章征佳、余文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征佳,余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章征佳,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余文清,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村主任,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章征佳与被执行人余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5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