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龚亚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龚亚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847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410-412号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关怡钧,公司员工,通讯地址。被告:龚亚莉,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临潼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亚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艳华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