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开敏与被执行人刘健、何善良、何兵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开敏,刘健,何善良,何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岳开敏,男,生于1972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龙泉街。被执行人:刘健,男,生于1971年10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七里溪。被执行人:何善良,男,生于1973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凘岸乡。被执行人:何兵清,男,生于1966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岳开敏与刘健、何善良、何兵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健、何善良、何兵清已全部履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净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