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胜斌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50号罪犯李胜斌,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李胜斌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胜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胜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胜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