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46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与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位于咸阳市渭阳东路63号工农兵小区3号楼东单元3层东户房产、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东区2号楼4单元3层中户房产各一套。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登记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渭城区文汇路11号咸阳纺校2号楼4单元3层中户房产已冻结,对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一部分已冻结。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4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部分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