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文与被告薛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文,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032号原告:刘兴文,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薛涛,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文与被告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文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校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