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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继友与纪明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友,纪明辉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146号原告:刘继友,男,197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纪明辉,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刘继友诉被告纪明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继友负担。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