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内江碳素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内江碳素有限公司,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西林开发区蟠龙冲转盘处。法定代表人唐光义。被执行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尚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碳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宜宾市南溪镇走马街XX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南溪区字第XXXXXXX**)、宜宾市南溪镇长江大道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南溪区字第XXXXXXX**)、宜宾市南溪镇走马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南溪镇区字第XXXXXX**)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座落于宜宾市南溪镇走马街XX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南溪区字第XXXXXXX**)、宜宾市南溪镇长江大道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南溪区字第XXXXXXX**)、宜宾市南溪镇走马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南溪镇区字第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奇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