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素英、岳美兰等与赵永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英,岳美兰,张斌,张玉梅,张玉芹,赵永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642号原告:杨素英,女,193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岳美兰,女,194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斌,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玉梅,女,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张玉芹,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上述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4596637H(1/1)。负责人: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杨素英等五原告与被告赵永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永田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永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英、岳美兰、张斌、张玉梅、张玉芹撤回对被告赵永田的起诉。审判员 袁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