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三源伟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三源伟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477号之一原告:天津三源伟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线河一村津保公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6432470-X。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凯达南街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35929195P。法定代表人:尹彦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87496016。主要负责人:赵建平。原告天津三源伟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三源伟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三源伟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