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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萌与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萌,巩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14号原告:张萌,女,1996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全,天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健,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红桥区。原告张萌与被告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