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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如云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如云,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316号原告:范如云,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波,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范如云诉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范如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如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如云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玉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