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如云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如云,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316号原告:范如云,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波,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范如云诉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范如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如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如云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玉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