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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孟建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孟建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565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负责人:朱玉琴,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建岗,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诉被告孟建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建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建岗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孟建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6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