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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嘉润水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嘉润水产品有限公司,西安鑫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96号原告西安嘉润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号祥瑞大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92249802J。法定代表人陈珊清,总经理。被告西安鑫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银河华庭*座。注册号610100100107641。法定代表人苏改英,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嘉润水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其向被告提供活海鲜及冻海产品,截止2015年5月30日,被告欠付货款2649932.25元,下欠1325512.85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325512.85元,及计算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11598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在西安市,涉案协议书中已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嘉润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