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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203民初20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白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8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共同债权。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西安北辰大道某小区房屋一套及陕AQxx**奔腾牌轿车一辆。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2012年借赵某(系原告舅舅)1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北辰大道某小区房屋。现原告李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北辰大道某小区房屋一套及陕AQxx**奔腾牌轿车一辆,均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被告共同债务:2012年借赵某(系原告舅舅)1万元,由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31号之前支付给原告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任白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