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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5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培彬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彬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5刑初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培彬,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刑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培彬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培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培彬为打烧柴,于2017年1月19日、22日,先后两次携带油锯等作案工具,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新胜林场施业区145林班7、8小班内,盗伐杨树4棵,白桦树8棵,榆树1棵,共计13棵,部分木材被其用“四不像”车运回家中。在第二次盗伐时其被当场抓获。经三岔子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盗伐的榆树、杨树均为枯立木,白桦树为鲜活树,合立木蓄积4.1429立方米。案发后,作案工具油锯1台、“四不象”车1辆、13棵树(原木件子),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培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公安分局[2017]009号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三调鉴字(2017)刑5号涉案物品评估(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三岔子林业局新胜林场出具的收条,赵培彬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表,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培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培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已达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调查评估认为,监管风险可控,适合社区矫正。综上,对其可适用管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培彬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赵培彬作案使用的工具油锯1台,系其个人所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四不像”车1辆,由扣押机关返还车辆所有人赵某;被告人赵培彬违法所得13棵树(原木件子),由扣押机关返还三岔子林业局新胜林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丹 更多数据: